真人真事 2014年6月,小玲才10歲,竟然被親生父親性侵犯。這宗發生於徐州的案件,判決滅絕人倫的父親監禁11年,令人詫異的是,母親居然在宣判後對女兒不聞不問。針對這情況,當地民政局向銅山區人民法院提起申請,要求撤銷受害女童父母的監護權,另行指定合適監護人[1]。一夕間,小玲沒了爸爸,也沒了媽媽!
實況統計 按照《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所監護的未成年人有性侵害、出賣、遺棄、虐待、暴力傷害,或教唆、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,脅迫、誘騙、利用未成年人乞討,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,都屬於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。文件明確指出,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、制止或舉報,文件也對公安、民政、法院、檢察院的工作職責作出規定,確認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將孩子帶離監護。在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制度下,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的裁定〈包括程式和內容〉,當事人可按程式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,由檢察機關全面監督。一旦發現或接報監護侵害行為,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處置,制止侵害行為並迅速進行調查。在緊急情況下,公安機關可以立即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[2]。